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是2007年3月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2008年3月转制为合伙所。该所目前拥有专职执业律师13名,实习律师2名。2009至2010年度被评为青岛市优秀律师事务所,有2名律师被评为“青岛市优秀律师”。全部律师均具有法学本科学历,其中1名律师曾被提名为“青岛市青年十佳律师”。
本所拥有雄厚的社会资源和法律资源,全国各地法律机构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能够满足社会各界对法律服务的不同需求。
多年的执业实践,使本所律师形成了鲜明的执业特色。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本所的永恒追求目标。
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锻炼了本所律师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破产清算、医疗纠纷、公司并购、刑事辩护、劳资纠纷、海商海事、金融保险、知识产权等专业特色,为该所向更高层次迈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本所坚持“信诚至上,公正为本”的执业宗旨,秉承“促进律师与组织的共同发展”的办所理念,崇尚“诚信、团队、专业、创新”的执业精神,遵循“夯实基础、强化素质、规范服务、打造品牌”的治所方略,努力为全社会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已于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1次会议、2015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