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2019年9月7日根据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会议讨论通过,自2019年9月16日起实施)
根据青岛市司法局、青岛市律师协会文件要求,结合本所实际,参照《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关于规范律师行业不当竞争行为实施意见》制定如下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500-15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2500-3000元(标的1万元以下);
(三)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加计算:
1万(不含)—10万元(含)部分收费比例为6%-9%;
10万—50万元(含)部分为5%-6%;
50万—100万元(含)部分为4%-5%;
100万—500万元(含)部分为3%-4%;
500万—1000万元(含)部分为2%-3%;
1000万元—1亿元(含)部分为1%-2%;
1亿元以上部分为0.5%-1%。
二、代理刑事案件
(一)侦查阶段:
1、会见犯罪嫌疑人:3000-5000元/次;
2、申请取保候审:3000—20000元/件;
3、代理申诉和控告:5000—2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0—50000元/件;
2、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规定执行。
(三)审判阶段:
1、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的:10000-100000元/件;
2、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3000-25000元/件;
3、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规定执行。
三、代理行政案件参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规定执行
四、代理仲裁案件参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规定执行。
五、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律师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按年计费的,每年不低于1万元。
六、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一)律师见证:5000-20000元/件
(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根据律师的服务水平、经验、工作效率、本所承担的法律风险等以及与委托人根据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标的、工作量、工作性质、复杂程度、消耗工作日等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数额。
七、其他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法律咨询:300元/小时;
(二)代写法律文书:500—5000元/件;
(三)档案查询:500—2000元/件;
(四)其他涉法文件或法律建议、意见、律师函:2000—10000元。
八、根据顾问单位委托法律事项性质,除收取顾问费外需要计时收费的,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执业3年以下律师计时收费标准:200元/小时—500元/小时;
(二)执业3年—5年律师计时收费标准:500元/小时—800元/小时;
(三)执业5年—10年律师计时收费标准:800元/小时—1200元/小时;
(四)执业10年以上律师计时收费标准:1200元/小时—2000元/小时。
九、本所接受涉外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办理的上述各类案件,由本所与当事人参照本收费标准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数额。
十、上述各项收费标准指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照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二审可按一审标准酌情减少,但最低不得低于一审标准的一半。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收费标准之上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十一、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交通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由委托人承担,支付方式协商确定。
十二、本所律师收费时对需要在本收费最低标准以下收取律师服务费,则应由委托人申请经本所主任批准或合伙人研究决定。
十三、本收费标准试行二年,试行期满后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已于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1次会议、2015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