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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如何更好发挥服务律师的职能

2012-06-28

        内容摘要: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能越来越趋宏观大环境下,律师协会自然应担当起自律管理律师的职责,这种管理是通过更好地服务于律师而得以体现。在目前对协会还没有立法保障的情况下,律师协会应当按《律师法》和协会章程履行职责,明确定性,准确定位,把律师队伍带好,真正使律师成为在协会自律管理下的全社会的正义之师,文明之师,法律之师。

主题词:律师协会  更好  服务  律师

        1993年12月,《司法部深化律师体制改革的方案》的实施给中国的律师考试体制和律师管理体制带来了一次大的变革,方案中关于“从我国的国情和律师工作的实际出发,建立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经过一个时期的实践后,逐步向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制度过渡”,确立了“两结合”管理体制的基本思路。十五年的发展和探索,律师协会对中国律师的蓬勃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已经为规范律师执业,维护律师权益,促进律师交流,加强业务培训等方面作了大量有益的工作。但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省市律师协会工作开展得尚不尽人意。律师协会的很多工作还处在敢不敢做,能不能做的探讨上,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还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人员也还没有落实到位,好多地方协会工作不理顺,工作停顿,瘫痪。直到现在,我们仍然还在探讨律师协会的定性与定位问题。这一方面体现出律师协会工作理论研究的滞后,另一方面也说明体制问题还没有理顺。对律师协会的定性问题,其实《律师法》已作出明确回答,律师协会就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也早有定论,对此不容置疑。但对于律师协会的定位可能还能所争议,笔者认为律师协会应定位于一种服务职能。不管其是否还带有一些半行政化的色文彩,从本质上说,律师协会应为律师服务。全国律师协会应为全国律师服务,地方律师协会应为地方律师服务。律师协会如何更好为律师服务,个人认为从如下几方面考虑:

一、 树立有作为就有地位的观念,真正使协会成为律师之家

(一)深入基层,找准问题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尤其是1993年司法部对律师体制改革,促进了我国律师事业的快速发展,从单一的国办所至国办所、合作所、合伙所三种形式并存;从两年一次律师资格考试,到一年一次律师资格考试;从单一的律师资格考试到法律职业资格的统一考试,这一些无不推动着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数量和全国律师的从业数量。据统计,目前全国已有律师人数达到14万3千人,律师事务所数量已达1.3万个。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各律师事务所均为协会的团体会员,每个执业律师均为协会的个人会员。由此观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这棵大树站的队伍是多么庞大。随着司法行政机关政府管理职能越来越趋向宏观管理为主,律师管理中的具体工作自然落在了律师的协会头上。

        十多年来,各级律师协会虽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作了一些工作,但是离律师的要求还是有相当差距。律师中普遍流传的是“协会协会,只收钱不管事”,“协会协会,有钱没地位”。由于协会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在每年一度的会费收缴工作中就出现许多不和谐的因素,据笔者所知,全国各地拒缴会费并不在少数,且更有甚者与司法行政机关叫板会费而引发行政诉讼的也大有人在。当然这些抗争的结果不管如何,仍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协会会费的问题。为什么会产生这些不和谐因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协会工作不到位,律师看不见协会在作什么,除了摊派律师事务所订《中国律师》杂志,享有相当可怜的优惠参加全国律师举办的培训外,绝大多数律师尤其是县域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并没有享受到协会章程中规定的会员权利,“阳光从来没有普照大地,让我如何不抵制”。律师是一个最善于讲权利与义务的群体,对自己更不例外。协会与会员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势必会影响着协会在会员中的威望,势必会产生工作中的不和谐因素。

(二)克服畏难发愁情绪,大胆实践,勇于开拓

        应该看到,随着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对法律的需求也越来越明显。这也使律师事业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律师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作用得到明显提高和增强。越来越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认识到协会对律师事业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他们盼望着律师协会能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带来更多的实实在在的权益。同时也欢迎来自协会的监督与指导。只要协会号召,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认为应当承担的会员义务,他们会在所不辞地完成任务。从协会方面来看,应当从服从服务于律师事业发展的大局,与时俱进,大胆实践,敢于作为,勇于探索,超前服务,作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贴心人,让协会成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娘家,真正达到有酸甜苦辣都能找娘家人倾诉。强化我们就是一家人的意识,把律师行业这个大家营造成具有强大生命力、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的崇高群体。只有这样,律师才能有其崇高的社会地位,协会才能成为受人尊崇的团体代表。

二、 理顺关系,健全机构

(一)关系要理顺

        如上所述,律师协会固然应当有所作为,但在目前我国提倡的双管体制框架下,“行政管理为主,行业管理为辅”的管理模式依然是对律师管理的主流模式。司法行政机关现在把握着律师管理工作中最能体现权威的实质性内容,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则往往流于形式和表面,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各自职能定位不清,关系不明,导致在管理上存在职能重叠、缺位以及监督不力等现象频频发生。解决关系不清的问题,当前最主要的就是优化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权力配置,司法部在《中国律师事业五年(2002--2006)发展纲要》中提出:切实转变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职能,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重点是负责“准入、导向、协调、监管”四方面的工作,保证司法行政机关不断加强指导和监督力度,保证律师协会不断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作用。这从宏观上为“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制定了明确的指导方针。根据我国《律师法》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从此观之,司法行政部门应主动根据律师法及司法部的相关政策精神,把自己的职能与律师协会的职能区分开来,理顺两者关系,各司其职,各尽其则,共同把律师行业管理好。不能放不下手中的权力,担心协会做不好。要放手让协会去做,要有宽大胸怀。不仅仅是监督、指导更重要还要扶持、支持。

(二)机构要健全

        一个组织要开展工作,必须要有一个工作机构。律师协会要开展工作同样要有一个很好的工作机构。全国律师协会已经建成了很好的工作机构模式,省市律师协会工作机构是否也建立了这样的机构,笔者浅陋,不敢妄下断语,但我认为不容乐观。即使机构建立了是否已能正常开展工作,与司法行政部门关系是否融洽又是制约律师协会能否开展工作的重点问题。但无论如何,机构首先要建立起来,律师协会从根上讲存在先天不足,比如律师协会的会长根据章程规定必须由执业律师中的佼佼者担任,通常又不驻会,因此会长主持的日常工作就只能由秘书长来完成。这样不利于协会更好地开展工作。会长作为一名出色的执业律师,其业务水平的精湛,庞大的业务客户群体,必然使其对律师业务疲于应付,让这个会长再拿出精力搞协会工作,势必也是强人所难。因此要建立一个良好的工作机构,应有一套全职人员在为协会工作。副会长、理事会成员、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可以不是专职,但会长必须是专职的驻会的不从事律师执业的会长,会长以下还有与上级协会相对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只有这样,协会才能开展日常工作,才能制定决策,才能抓好协会各项工作的落实。当然会长的待遇问题协会应给予充分考虑。在此不作进上步探讨。

        另外,县域律师在会员达到一定数量时是否可以成立律师协会,这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并未体现。近几年,大批法学毕业生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加入到律师队伍中来,县域律师数量得以迅速增长,从建立律师协会顺畅的工作网络考虑,县域律师在条件成熟时应当成立自己的协会。这样,才能较好地将全国律师协会的指示精神得到迅速的贯彻和落实。

(三)要有管理经费

        目前的会费已能保证一个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转。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出钱扶持自己的协会开展工作,这是每一个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义不容辞的责任。只要能贯彻好“取之于律师,用之于律师”会费使用原则,只要我们的协会在为我们兢兢业业地工作,我们每一个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都分享着协会工作给我们带来的实惠,我相信会费不会成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与协会产生不和谐的根源所在。

三、 律师协会应在如下几个方面为律师提供周到具体的服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对律师协会的职责规定了16条,新修订的《律师法》把律师协会的职责规定为8条。综合上述职责,笔者认为,各级律师协会应从管理就是服务的高度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如下方面提供良好的服务。

(一)协会应当在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上有所作为

        众所周知,尽管律师的执业环境与前相比有所好转,但执法机关、行政机关侵犯律师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尤其是律师在承办刑事案件时,来自司法机关对律师职业的不理解,甚至对抗情绪无不使律师执业的风险加大。有的侦查机关视律师为洪水,唯恐律师的参与推翻了其刑讯得来的口供,因此对律师会见拒绝配合,会见时间无限拖延,致使律师提前介入形同虚设。(修改后的《律师法》赋予了律师更大的权力,但不知刑诉法未修改前这个法律怎样实施)刑事案件辩护中,律师稍稍对公诉人的证据提出异议,就会受到不公平待遇。前几年出现的律师被以刑法306条治罪的不可谓不多,但协会的力量是多么微弱,专家的讨论意见都不能改变司法机关对律师的指控。协会应当如何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这确实是协会工作的重中之重。但以律师这种私权利对抗公权力的过程中,败下阵来的只能是律师。作为律师只有好自为之,不越雷池。但协会应当经常与司法机关保持联系,坚持常沟通,常征求意见,遇到技术难点,应出面协调、交流,寻求最佳解决渠道。不使会员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发生正面碰撞,保证律师执业顺畅。

(二)协会应当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提供良好的推介平台

1、协会应有自己的宣传介质

        媒体宣传是社会了解律师的重要窗口。协会应当建立自己的宣传推介平台。应当建立协会网站,出版会刊杂志、报纸,或内部信息;

2协会应向社会推介律师,宣传律师工作

        全国律师承担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促进经济稳步发展的重要职能。许多律师通过自己的辛勤努力,创造出骄人的成绩。协会应当在树立典型上下功夫,把优秀律师和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先进事迹通过多种形式,各种渠道,让社会知道。把人民律师的良好形象、良好执业风采展现给世人,让人们抛弃那种律师就是无理争三分,就是替坏说话的错误认知。

(三)协会应当为律师业务发展提供支持

1、每一个律师在承办业务中都会遇到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凭自己或整个所的力量也觉得拿不准,吃不透,在此情况下,协会有义务为自己的会员提供业务上的服务和支持。包括一般的业务探讨咨询或提供专家型资深律师提供帮助。加强区际间的律师业务交流与合作,组建律师集团,实现业务上的全面协作也正成为业内律师大所的扩张首选。但更多的小所业务要想在业务上寻求合作只有靠协会提供支持,引导大所发扬同业互助精神,支持小所做大做强。

2、事实证明,“万金油”律师已不能适用社会发展的需要。协会要引导支持律师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要恢复专业资格考试制度,鼓励律师发展专业品牌。

(四)协会应为律师参政议政争取机会

        律师事务所现在已被界定为一种新型社会组织,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对新型社会组织参政议政。近年来,许多律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政协会议都能看到律师的身影。就山东而言,截至全国两会召开,在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政协委员换届中,全省共有304名律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人数和比例在全国领先。建设一个民主与法制国家,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离不开律师的参政议政,律师协会应为律师参政创造条件,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提高律师的政治地位。

(五)协会应制定出适合律师事业发展的良好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早已制定规范,律师执业规范(试行)也已制定。这些规范对实现律师行业自律必将起到一定作用。笔者认为,律师协会还应在塑造律师统一的执业形象上进行研究。律师体制未改革前,律师业还能有自己的职业服装,改革后律师就成了标准的“自由行业”了,着装都随意了,从着装能分出哪个律师挣大钱,哪个律师不挣钱或挣小钱。司法部门组织的集会,有律师参加的,着装最乱的是律师。别人看律师为乌合之众,律师在这种场合也不理直气壮,反显低人一等。律师的职业自豪感茫然无存,对律师的职业归属感怀疑有加。因此,律师协会有必要除对律师徽章、标志进行统一外,还应从能标志律师职业形象的其他内容进行规范。以增强律师行业神圣感和职业自豪感。

        当然协会的其他管理职能也是协会中重要职能,不能削弱,尤其是对律师的教育、考核、惩戒、投诉查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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