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由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标的额1000万元的诉讼案件,经代理律师力争,以对方两当事人支付借款而成功结案。
2009年7月,某软件公司(下称软件公司)领导慕名到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经接谈的王新志律师了解,该软件公司借款给青岛某科技公司(下称科技公司)现金1000万元,由该科技公司的大股东某投资公司(下称投资公司)、卓某某担保。后因科技公司和投资公司经营上存在严重分歧,两公司股东会罢免了其共同的董事长卓某某,并以董事长挪用公款等理由,在青岛公安立案侦查。软件公司多次催款,科技公司和投资公司均以该借款系董事长个人所用为由,拒绝还款。王律师审查有关证据材料后,认为科技公司和投资公司违背基本事实,以企业内部纠纷为由不予按时付款,侵犯了软件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软件公司遂委托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全权办理该案。王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到作为担保人的投资公司实力雄厚,于是以投资公司为第一被告、科技公司为第二被告起诉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庭审审理中,三方代理律师均围绕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科技公司和投资公司已经盖章但软件公司未签字盖章还款协议是否有效、已经罢免的董事长的签字是否有效等焦点问题展开辩论。王律师意识到,若未加盖软件公司公章的还款协议无效,则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有可能出现判决后执行不能后果。王律师把未加盖委托人公章的还款协议是否有效作为辩论的重点,以法律理论阐述了借款合同应属无效,作为合同借款人的科技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未经软件公司签字盖章的还款协议,因已由软件公司持有并作为起诉证据提交法院,实际上已经对科技公司、投资公司协议的内容进行了确认,即认可了投资公司同意作为借款人向软件公司支付借款的协议内容。软件公司未签字盖章不影响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该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最终法院采纳了王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科技公司和投资公司盖章但软件公司未签字盖章的还款协议有效,两公司应当共同履行还款义务。
投资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为保证委托人利益,在投资公司上诉期间,王律师又代理委托人对投资公司项下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了保全措施,投资公司经权衡利弊放弃上诉,自觉履行了还款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已于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1次会议、2015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