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7日,信公律所闫文刚、岳晓帆律师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崔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历时数审终于有了圆满的结果。看着终审判决书的判决主文,两位代理律师露出了欣喜的笑容。
崔某系青岛市某邮政局的储蓄客户,逄某是该邮政局储蓄柜台的工作人员,因业务关系,两人熟识,遂逄某请求崔某帮忙完成其在该局的20万元揽储任务。随后,崔某分笔将共计20万元的款项交给逄某,欲通过逄某存入该局。2009年11月9日,崔某将最后一笔2万元现金在逄某工作柜台交付给逄某,但逄某以电脑系统故障为由,告知崔某新的20万元存单现不能打印,要求崔某待系统恢复后再领取,并向崔某出具一份欠条,该欠条列明“今欠崔某定期存折1份 ,现金:¥200000元整 ”等内容。欠条落款处盖有该邮政局储蓄日用章及逄某个人业务章,并由逄某本人签字。后崔某多次向该邮政局索要存单,但其拒不支付。经了解,逄某及其丈夫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黄岛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在该二人涉及的多笔案款中,包括崔某的20万元。逄某收取崔某20万元存款后,并未交付给邮政局,而是挪作他用。崔某索要存单无果,于2011年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原胶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以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逄某涉嫌犯罪为由裁定驳回了崔某的起诉。后逄某在取保候审阶段潜逃,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仅对王某等作出审判,逄某刑事案件一直未办理终结。
无奈,崔某于2014年9月份找到信公律所闫文刚、岳晓帆律师,聘请该两位律师为其代理此案。两位律师接案后,深入了解案情、分析证据并收集了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保障民生典型案例在内的大量判例,认为逄某揽储、收取存款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民事责任应由该邮政局承担,崔某与邮政局已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逄某涉嫌犯罪与崔某向邮政局主张债权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刑事案件终结与否并不影响该民事案件的审理。遂两位律师代理崔某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为由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邮政局返还存款本金并支付利息。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以逄某行为涉嫌犯罪为由驳回了崔某的起诉。崔某不服裁定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二审裁定,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2016年11月9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邮政局向崔某返还本金并支付存款利息。邮政局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二审判决书,判决主文部分完全采纳了闫文刚、岳晓帆律师的答辩意见及代理意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历时将近3年,历经4次庭审,最终有了一个圆满的结果。
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
闫文刚律师
岳晓帆律师
2018年1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已于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1次会议、2015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