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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公所律师为溺水大学生获得权益16万

2008-11-04

        近日,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法援助案件当事人王茂友夫妇拿到了胶南某镇政府支付的补偿款项16万元,最终以调和方式化解了因当事人儿子溺水死亡而产生的法律纠纷,收到较好社会效果。

        2007年8月8日下午,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大二学生王某到镇西河内高速路桥下洗澡,不慎落入深水坑中溺水而亡。失去爱子,王茂友夫妇痛不欲生。处理了儿子的后事,夫妇两人想,原来平坦的河内怎么会有那么深的水坑。这事一定要讨个说法,两人来到信公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告诉他们:如果是人为挖沙形成的水坑致人溺水死亡,则挖沙人应承担一定责任。但因水坑形成时间较长,挖沙人已无从找到。最后律师建议如果挖沙行为可能与政府有关,可以找镇政府协商看能否给予一定补偿。王茂友夫妇找到镇领导,镇领导对此深表同情,但同时表示政府责任难以确定,建议通过起诉途径解决。王茂友夫妇家在农村,靠种地为生,都已年过半百,省吃俭用,供儿子上大学,打官司也请不起律师,就想通过上访解决纠纷。针对此情,信公所主任闫文刚律师耐心疏导,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告诉他们如果家庭经济困难,可以寻求司法救济,申请法律援助,依法向人民法院表达自己的要求,涉法问题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终于使他们放弃了通过上访解决问题的想法。做通了当事人的工作,闫律师亲自为其联系市法律援助中心,说明情况,建议给予法律援助,并要求亲自代理该案。市援助中心为其从快办理了援助手续。由闫律师代理为其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镇政府支付16万元的损失补偿。

        为促成纠纷解决,立案后闫律师主动联系了某镇政府有关领导,说明调和双方解决纠纷的意图,指出政府组织人力在河道挖沙形成的深水坑改变了河道原有的自然状况,因没有设置警示标志,造成事故隐患,原告之子溺水死亡与政府过失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闫律师入情入理的分析,获得了镇领导的理解,该镇政府亦有意对原告之子的死亡给予适当补偿。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政府于15日内一次性支付案件补偿款16万元,并承担了诉讼费。

(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
此文章在山东法制报、青岛日报、青岛财经日报、胶南市讯、胶南信息港等媒介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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